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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5-10-17   点击数:

湖北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中心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发展的规定,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督促作用,推动本中心科研、社会服务和人才培养高质量发展,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中心最高学术组织机构,统筹行使对研究中心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水平;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研究中心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学术委员会成员中校外专家占三分之二,基地负责人不能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职称;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四)关心研究中心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研究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研究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参与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研究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研究中心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研究中心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研究中心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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