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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 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湖北乡村网   发布时间:2021-06-10 14:10:05

2021年5月13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修订印发了《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21〕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6年,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将原中央农资综合补贴、原中央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原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2016年和2017年,原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每年制定文件,以农村承包土地确权(或农村土地二轮延包)面积等为基础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2018年,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完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原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以农村承包土地确权面积为依据,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18〕15号)。2021年,根据国务院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政策精神,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鄂农计发〔2018〕15号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制定下发本《实施意见》。依据如下:

(一)政策有调整。原政策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本《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和《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补贴对象、补贴范围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二)机构有变化。2018年10月以来,我省部分党政机构职能进行了改革和调整,根据改革后各部门职能对承担的工作职责进行了修改。部分具体工作职能分工有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文件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或文件进行了划分。

(三)基层有建议。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中基层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予以吸收采纳。

二、修订依据

修改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力争修改内容依法、合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以及《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

三、修订内容

(一)增加了补贴范围。根据相关政策,将融通农业发展(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在鄂的耕地纳入补贴范围。

(二)修订了不得享受补贴情况。对抛荒耕地不得享受补贴情况,修改为“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同时增加了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不得领取补贴的规定。

(三)调整了部门职责。将农业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国土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农村综改办职责并入财政部门,具体职责分工根据各部门职能和相关文件进行了调整。

(四)规范了相关表述。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将“一本通”修改为“一卡通”。

(五)修改了公开程序。本《实施意见》中不再规定各级政府印制《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对于分配到人(户)的财政资金,各地均按预算公开的要求进行公开,本《实施意见》不再重复要求。

(六)删除了责任追究内容。删除了责任追究有关内容。

(七)对原实施意见终止执行。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原《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农计发〔2018〕15号)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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