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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农民主体地位 切实推进乡村振兴

来源:湖北农村网   发布时间:2021-06-10 14:18:14

党中央着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提出“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的时代主题,是对进入新发展阶段加快构建农业农村现代化新发展格局作出事关全局的系统性、深层次变革的战略部署。战略决策确定之后,战略指向的政策便是决定因素。因此,乡村振兴战略的落脚点、着力点和突破口的关键是政策能否在基层落地,这事关中国农业农村现代化能否顺利推进,更影响到第二个一百年目标的能否实现。

  

  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必须站在农民的立场

  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无疑必须具有党的宗旨这个大局观,因为推进乡村振兴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农民的利益,也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这也是乡村振兴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生命线。如果不是站在农民的立场,农民对实际工作肯定也不会配合,相应的工作就难以推动,即使强行推动也会事倍功半。那么,如何站在农民的立场来考虑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呢?

  政策一般来说是针对全局性、普遍性的问题而制订的,不可能包罗万象,即使再伟大的理论,解决的也往往只是一般性的问题。如何运用,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创造性探索,在实际工作中绝非可以简单照搬。而中国幅员辽阔,地区间差异性大,呈现出不同发展水平、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不可能一个目标、一个模式齐步走。要因地制宜,甚至因户制宜、因人制宜,不能刻板地“一刀切”。特别是对于落实到千家万户每一个农民身上的政策,如果不顾客观实际强行推行“一刀切”,一旦偏离就会危及到很多农民的切身利益,甚至会给不少农家带来困难,也无疑会危及到党群干群关系与社会稳定。

  而如何把政策要求与各地具体情况相结合呢?习近平总书记就明确要求,农业农村工作,说一千、道一万,增加农民收入是关键。如果没有增加农民收入,农民生活得不到改善,再好的政策也是一句空话,再扎实的工作也是白费力气。政府有任期,也有指标考核,如果出现一些短期行为、短期工程,农民看到如此可能会想,自己可以配合政府工作,但必须要把自己的利益放进去。农民是知道怎样博弈的,千万不要低估农民。是否对农民有感情,是不是站到农民的立场,是不是从农民的利益出发制定和执行政策,农民群众都会看在眼里、记在心里。

  政策在个别地方的执行过程中为什么会有所偏离,就是因为对农民缺乏感情,缺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意愿,认为自己只负责政策的执行,不负责政策执行的结果,被执行对象的意愿也与自己无关。如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还或多或少地夹杂着部门利益、小团体利益以及个人利益,又缺乏底线、良知、情怀,在如何把握好取舍标准中就很难以经受这样的灵魂拷问,一旦部门利益与群众、基层利益冲突时假如选择以部门利益优先,与个人利益冲突时又假如选择以个人利益优先,就必然滑向背离人民群众的道路,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也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利益。

  

 对农民的法定权利应始终保持敬畏之心

  在过去脱贫攻坚的进程中,为什么一些地方的群众对贫困户的认定有意见?对于绝对贫困的认定,却很少有争议,问题在边缘群体,也就是贫困差距不是很大,却因列不列入贫困户而享受优惠政策的差别很大,由此而感到不公平。这实质上是一个程序正义的问题,如湖南十八洞村的贫困户的确定就没有异议,因为都是农民共同公开透明评出来的,而不是干部评出来的。有些地方农民为什么不认同,可能就是没有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没有敬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了效率而效率,替农民做主,越过农民而简化了程序,农民对政策的执行就不大可能认同。

  脱贫攻坚本来就是公平优先,如果是效率优先,就很难想象会花这么大力气来扶贫,把钱投向偏僻而贫困的落后地区。从政治上考虑就是民心工程,就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让党和人民群众永远紧密联系在一起,也就需要把好事做好。而实现公平的前提条件就是让政策的执行得到人民群众公认,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要尊重广大农民意愿,激发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动力。尊重农民意愿进行民主决策,需要上上下下反复协商,表面上效率很低,但程序正义保障了决策结果的正义,带来社会的公信力也使执行的效率大幅度提高。如果没有通过人民群众公认的程序,就很难让人民群众认同结果的正义。

  在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过程中,可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开会征求、收集农民的意愿,也可以通过微信、短信以及互联网平台全方位征求、收集农民的意愿,经过党员组长会议形成初步方案,再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大会,进行公开透明地决策。因为通知开会有短信记录、微信记录,有了这些保障,程序正义能够让群众认同。

  

 从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高度强化农民主体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指出,历史充分证明,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赢得人民信任,得到人民支持,党就能够克服任何困难,就能够无往而不胜。因为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紧要和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也就必然要求把制度变革与建构落实到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上来,更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立场。随着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中国社会进入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就必须把“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最具基础性、广泛性的社会发展理念落实到乡村振兴的农民主体地位上来,才能构建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村高效能治理、农民高品质生活的农业农村现代化新发展格局。

  早在延安时就有个著名的“窑洞对话”,毛泽东认为,我们能跳出历史周期律,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有序政治参与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指出要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必须毫不动摇地按照党中央提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原则这一政治要求,保障和支持农民在乡村社会的主体地位以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是“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的最直接体现,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新发展理念的根本要求,也是乡村振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才能激发农民的主体积极性成为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

  从新农村建设、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无可否认取得了巨大成绩,极大地改善了乡村的面貌,得到了农民的普遍认可。但在基层调研也发现,在一些地方就形成了政府主体、农民客体的工作局面,导致农民处于服从与被支配的地位,逐渐丧失了自主能力和创造能力。在乡村振兴中,如果农民缺乏积极性作为旁观者,就会导致政府体制内成为自我循环。需要强调的是,在乡村振兴中加强党的领导是必须的,加强党的领导是为了实现农民群众当家做主,而非把某些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意图强加于农民群众之上。当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意图与农民群众的意愿不一致时,是服从前者还是服从后者,标志着是不是在真正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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