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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柱 | 论代际义务的证成问题

来源:治理评论   发布时间:2022-03-07 21:01:35

本期导读:李悦祎,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作者简介:

高景柱,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副院长。


文章来源:《哲学动态》2021年第1期已在中国知网上线,感谢读者推荐,同时也感谢作者同意授权转载。

摘 要:代际义务问题是代际正义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人们通常将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负有义务视为一个自明之理,然而,代际义务的道德依据相对不发达。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负有义务的主要原因是,在由过去世代、当今世代和未来世代构成的跨代共同体中,未来世代拥有利益和权利,而当今世代的某些行为恰恰侵犯了未来世代的利益和权利。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至少负有 “可持续性”的义务以及不恶化未来世代处境的义务。代际义务的践行离不开正义制度和民主机制。

关键词:代际正义;代际义务;利益;权利


一、问题的提出


在人类社会漫长的发展历史中,已出现过很多世代,各个世代之间存在某些或亲或疏的联系。在渔猎文明和农业文明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这种联系并不很密切。然而,在工业革命和工业文明出现以后,科技不断取得的进步使得这种联系变得日渐紧密,某一世代可以对以后世代的诸多方面带来难以估量的影响。例如,当今世代既为未来世代创造并留下了一个财富逐渐增多、科技日益发达的世界,又在不断消耗着自然资源并污染着人类所处的环境。环境的污染以及随之而来的生物多样性的丧失,不仅影响当今世代的发展,也会影响未来世代的发展。这就提出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我们究竟应当怎样处理当今世代与未来世代之间的关系 ( 即代际关系) 呢? 代际关系虽然是一种非常古老的关系,但长期以来很少进入思想家们思考的视野,只有少数思想家曾经关注过代际关系,例如,英国思想家埃德蒙·柏克 ( Edmund Burke) 强调,国家 “乃是一切科学的一种合伙关系,一切艺术的一种合伙关系,一切道德的和一切完美性的一种合伙关系。由于这样一种合伙关系的目的无法在许多代人中间达到,所有国家就变成了不仅仅是活着的人之间的合伙关系,而且也是在活着的人、已经死了的人和将会出世的人们之间的一种合伙关系。……它联系着低等的自然界和高等的自然界,连接着可见的世界与不可见的世界”。即使在柏克以及托马斯 杰斐逊 ( Thomas Jefferson) 等少数关注未来世代之处境的思想家那里,他们在关注代际关系时也鲜有从正义角度进行分析的,正如理查德·希斯克 ( Richard Hiskes) 所言,“传统上,自亚里士多德和洛克以及大部分自由主义正义理论家以来,任何对未来人或者未来世代的道德义务都采取超验义务的形式或者普遍的人性要求,而不是正义的实际要求。其原因首先由休谟阐述,并为罗尔斯( John Rawls) 、德沃金 ( Ronald M. Dworkin) 、高蒂尔 ( David Gauthier) 和巴里 ( Brian Barry) 等人接受。罗尔斯把休谟提出的问题称为 ‘正义的环境 ( circumstances of justice) ’”。虽然如此,罗尔斯仍然强调,作为一种世代相继的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既包括当今世代,又包括过去世代和未来世代,对于未来世代是否可以成为权利的主体以及当今世代是否有尊重未来世代的义务等问题,正义理论不能采取一种漠视的态度: “现在我们必须考察代与代之间的正义问题。不用说,这个问题是困难的。它使各种伦理学理论受到了即使不是不可忍受也是很严厉的考验。然而,如果我们不讨论这个重要问题,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解释就是不完全的。”作为较早关注代际正义理论的哲学家之一,罗尔斯在 《正义论》第44节和第45节中详细阐述了其代际正义理论。当然,罗尔斯的这种做法与他所继承的休谟对正义的环境的论说之间可能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无论怎样,随着全球生态运动的开展、核威胁的加剧以及在以罗尔斯为代表的一批学者的不懈努力下,代际正义(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问题日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出现了不少关注代际正义理论的学术会议和出版物。

在代际关系中,代际权力的非对称性和非平等性是促使人们在探讨代际关系和代际问题的过程中以正义为视角的重要原因。对于代际权力的非对称性和非平等性,卢卡斯·迈耶 ( Lukas Meyer)曾经说过: “当今世代也许可以对未来世代施加权力……遥远的未来世代无法对现在活着的人施加这种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当今世代与遥远的未来世代之间的权力关系是完全不对称的: 遥远的未来世代甚至并不拥有对当今活着的人施加这种权力的潜在可能性。相似的情况是,现在活着的人也不能对过去的人施加这种影响。” 也就是说,当今世代可以在很多方面影响未来世代的处境,而未来世代不得不被动地接受。例如,倘若当今世代为未来世代留下一个垃圾遍地的世界,未来世代对此不存在任何反抗的可能性; 同时,未来世代的偏好和需求也受到当今世代的强烈影响,甚至未来世代能否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今世代是否有生育意愿以及采取何种生育政策。另外,伴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而兴起的环境伦理、人类的脆弱性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增强等因素,也促使人们以正义理论为视角分析代际关系和代际问题。

一般而言,代际义务涉及过去世代、当今世代和未来世代之间的义务,可以被分为“广义的代际义务”和“狭义的代际义务”。前者不仅关注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负有何种义务,而且也关注当今世代对过去世代负有何种义务,如当今世代如何处理过去世代留下的正面的和负面的遗产; 后者主要关注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的义务,如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负有义务吗? 倘若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负有义务,那么,这种义务究竟是什么? 本文关注的是狭义的代际义务问题,下文提到的代际义务均指这种义务。在提及代际义务问题时,人们通常认为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负有义务 ( 虽然有极少部分学者否认这一点) ,并将其视为一个自明之理。也就是说,代际义务的道德依据相对不发达。与代际正义理论的其他问题引起的关注度相较而言,人们对该问题倾注的精力相对较少。对 此,史蒂夫·范德海登 ( Steve Vanderheiden) 曾言: “尽管声称我们对未来的人没有义务这一说法在直觉上缺乏可信性,但是承认我们应该关注的行为对未来生活在我们这个世界上的人的影响,在回答我们亏欠未来的人多少这一问题上并没有太大作用,也没有提供任何理由说明为什么我们可能有义务为那些我们永远不会遇到的、我们可能了解很少的人的利益承担潜在的高昂成本。” 然而,为了深入探讨代际正义理论,我们不能对代际义务问题采取这种简单的处理方式,而是需要进一步追问,为什么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负有义务? 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负有何种义务? 代际义务应当怎样践行? 这些将是本文关注的重点。本文第二节将处理当今世代为何对未来世代负有义务这一问题,试图为一种基于利益以及由利益所衍生的权利的代际义务进行道德辩护; 第三节探讨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负有的 “可持续性”的义务以及不恶化未来世代的处境的义务; 第四节处理代际义务的践行问题。



二、为一种基于利益和权利的代际义务进行道德辩护


在当今社会,人类已经采取了很多关乎未来世代生存的措施,这意味着人们已经基本上接受了代际义务,即当今世代应该对未来世代负有某种义务。然而,这种义务的道德基础究竟是什么? 在笔者看来,在当今世代和未来世代 ( 以及过去世代) 共处的跨代共同体中,未来世代拥有利益和权利是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负有义务的重要原因之一,当今世代的某些行为恰恰侵犯了未来世代的利益和权利。

“利益”是论说当今世代为何对未来世代负有义务的一个有益的起点,可以将代际义务以及未来世代享有的权利联系在一起。无论是未来世代享有的权利,还是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负有的义务,都会受到跨代共同体中代际关切的内在驱动。未来世代拥有利益吗? 乔尔·范伯格 ( Joel Feinberg) 曾为 “未来世代拥有利益”这一立场进行了不懈的辩护。在范伯格看来,“未来世代拥有潜在的利益”这一观点面临的困难不是我们怀疑我们的后代是否是真实的以及他们存在于遥远的未来,而是我们不知道他们是谁以及他们存在的不确定性。然而,“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都会在生活空间、肥沃的土壤、新鲜的空气等方面拥有利益,只是那个被任意选择的人没有我们目前能够非常清晰地想象到的其他品质。我们甚至不知道他的父母亲、祖父母或曾祖父母是谁,甚至不知道他是否与我们有亲属关系。尽管如此,不管这些人最终会变成什么样,不管他们有什么样的合理预期,他们都会拥有我们现在可以影响到的利益,无论是好还是坏。我们能知道的就是这么多。这些利益的所有者的身份现在必然是模糊的,但是他们拥有利益的事实是非常清晰的”。也就是说,虽然未来世代在当下尚未存在,但他们拥有可以被当今世代识别的以及能够代表的利益是确定无疑的; 无论未来世代拥有什么身份,他们都将拥有与我们相似的利益,诸如对食物和空气等的基本需求。未来世代拥有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与当今世代拥有的利益是相通的,我们通常不会仅仅从生物学的角度界定一个人的生命,一个人的生命通常是由其所处的时间上的前后延伸关系构成的。我们也不会仅仅从时间的角度理解当今世代的利益,当今世代的利益不只限于眼前,当今世代肯定与未来世代在某些方面拥有相似的良善观念,想让自己重视的良善观念延续下去,也希望自己的理想在未来能够实现。这些利益的存在将激励当今世代关心未来世代的处境。

然而,在当今社会,未来世代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充分考虑,我们目前的一些政策和行为也将影响未来世代的利益,影响未来世代的生存环境。例如,当今世代大肆砍伐森林的行为,将导致水土流失和泥石流频发,这会威胁未来世代的生存。气候变化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未来世代也将深受其害。伯恩斯·韦斯顿 ( Burns H. Weston) 和特雷西·巴赫 ( Tracy Bach) 认为,当今世代在应对气候变化时应该更有远见,应该尊重未来世代在气候等方面的利益,他们给出了三点理由: “( 1) 鉴于二氧化碳浓度的累积效应,未来世代将比当今世代受到更严重的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害; ( 2) 鉴于气候变化的累积影响,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计划必然侧重于未来世代的福祉; ( 3) 我们在核废料处理和臭氧消耗方面的经验表明,无视未来世代的利益和代际正义只会加剧问题。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尊重和关注未来世代的利益和需求,即使这样做对当代人来说代价高昂。”虽然未来世代的某些具体利益是什么,当今世代可能不得而知,但是未来世代的利益会受到当今世代的影响,这就足以让当今世代意识到,当今世代有尽量不给未来世代带来伤害的义务。未来世代拥有的利益以及利益会受到当今世代伤害的可能性,意味着未来世代可以对当今世代的某些行为和政策提出相应的要求。

我们可以从未来世代拥有利益这一立场出发,将未来世代视为权利的主体。“什么是权利? 在最近的政治理论中广泛采用的一个定义如下: 说某人有权利就是说他有一种利益,这就产生了其他人尊重权利的义务。一个旨在证明权利的正当性,或者解释人们为什么认真对待权利的理论,需要阐明某些利益对拥有这些权利的人的重要性。如此一来,这样做的义务的观念就会变得令人信服。”范伯格和罗伯特·埃利奥特 ( Robert Elliot) 等人根据未来世代拥有利益推导出未来世代拥有权利。

20世纪70年代,环境哲学在美国蓬勃发展,“未来世代是否拥有权利”这一问题也在此过程中逐渐获得了人们的关注,范伯格较早地探讨了这一问题。1971年2月,在由美国佐治亚大学威廉姆·布莱克斯通 ( W. T. Blackstone) 组织的一次关于环境问题的哲学会议上,范伯格提交了论文《动物和未来世代的权利》,这篇会议论文后来成为研究未来世代权利的一篇里程碑式的文献。在该文中,范伯格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哪类存在物才能够拥有权利,才能够成为权利的主体呢? 范伯格通过上面提及的 “利益原则”来解决该问题。范伯格不仅强调动物可以成为权利的主体,而且还认为未来世代也可以成为权利的主体,但当今世代凭借现有的技术有可能使得未来世代处于一个污染较多、风险丛生的世界之中,因此,当今世代应当通过某些举措为未来世代创造和留下一个污染较少、风险较小的世界。有人担心,“未来世代可以成为权利的主体”这一观点会陷入晦涩的形而上学之中。范伯格认为,尚未出生的遥远的后代人在某种意义上将作为潜在的人存在,他们就像胎儿一样拥有潜在的利益,甚至似乎比胎儿拥有更大的潜力: “我们共同的后代就像现在在母亲子宫里的任何胎儿一样,肯定会 ‘在正常的事件过程中’出现。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遥远未来的存在不比已经在途的某个特定儿童更遥远。……未来世代拥有的针对我们的权利属于依情况而定的权利 ( contingent rights) : 当他们出现时 ( 当然假定他们会出现) 他们必然拥有的利益要求我们保护他们免受现在可能发生的侵害。然而,现在也不存在尚未存在的未来世代可以拥有的实际利益。” 从上述立场出发,范伯格为“未来世代可以拥有权利”这一立场进行了道德辩护。此后,很多学者也尝试将未来世代视为权利的主体,其中不少学者的观点明显受到了范伯格的影响。埃利奥特曾言: “我们大概希望避免的是我们的行动和政策所带来的侵权行为。很明显,现在的行动和政策会影响未来存在之人的利益。人们将来拥有的权利取决于他们当时拥有的利益。因此,如果我们能对他们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那么我们就能侵犯他们的权利。这种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可能不会发生在当下,但是那些导致侵权行为的行动或政策确实出现了。” 当然,我们并不是假设所有可能的人都拥有权利,因为这样假设是荒谬的。例如,世界上存在很多精子和卵子,从理论上而言,当这些精子和卵子都能够结合在一起时,很多人将会来到世间。然而,实际情况是,仅有一小部分精子和卵子结合在一起并孕育出生命。这些生命肯定拥有权利,但是我们不会假定这些由所有精子和卵子结合在一起可能孕育出来的生命 ( 事实上这些生命永远不会存在) 拥有权利。这也使得杀死一个已经存在的人和阻止可能的人的存在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

我们还可以作出进一步的道德假设,未来世代的基本利益与当今世代的基本利益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对此巴里曾言,就人们的至关重要的利益而言,一个人所处的空间和时间的位置本身不会影响合法的权利主张,这一基本观点也意味着未来人们的至关重要的利益与现在人们的至关重要的利益具有同等的优先地位。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因为未来世代生活在未来以及当今世代生活在当下就认为未来世代的根本利益不如当今世代的根本利益重要,未来世代所处的时间位置本身不是一个其利益可以被当今世代随意“折扣”和忽视的恰当理由。实际上,当今世代的利益和未来世代的利益并不一定完全处于冲突的状态。如果未来世代拥有权利这一立场可以被接受,未来世代可以成为权利的主体,那么当今世代就应该对未来世代承担义务。也就是说,从未来世代拥有的权利中可以衍生出一些代际义务。另外,即使未来世代不能成为权利的主体,我们也可以从未来世代拥有的利益出发为代际义务进行道德辩护,未来世代拥有的某些基本利益可以产生当今世代必须履行的一些道德义务。例如,未来世代会拥有生存和健康等基本利益,这些利益足以使得他人承担相应的不伤害其生存的道德义务。这也凸显出某些绝对的道德义务可以独立于权利而存在。


三、何种代际义务?


在解决了当今世代为何对未来世代负有义务这一问题之后,一个接踵而至的问题是,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负有何种义务? 该问题与当今世代为何对未来世代负有义务一样难以回答。代际义务包含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从我们在上一节提及的未来世代拥有利益和权利的角度来看,代际义务至少有以下两种:

第一,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负有“可持续性”的义务,应该尊重未来世代的利益和权利。提到可持续性,人们会自然而然地想到 “可持续发展”。联合国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1987年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强调,人类今天肆意地开发资源,“对我们这一代也许是有益的,但会让我们的子孙承受损失。我们从我们的后代那里借用环境资本,没打算也没有可能偿还;后代人可能会责怪我们挥霍浪费,但他们却无法向我们讨债。……人类有能力使发展持续下去,也能保证使之满足当前的需要,而不危及下一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虽然代际权力是极度不平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利用和改造自然时可以不顾及未来世代的处境,我们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而“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即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虽然 “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一个泛化的概念,但它的基本关注点是如何处理当今世代和未来世代之间的关系问题。不过,我们在此强调的“可持续性”并不完全等同于 “可持续发展”,它的外延应该大于可持续发展的外延。

“可持续性”强调当今世代应该为未来世代留下一些机会,至少未来世代拥有的机会不应该少于当今世代拥有的机会,同时,当今世代应该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使得一些“善”不断延续下去。当然,“可持续性”着力强调的 “善”到底是什么,我们在此无法给予清晰的界定,它大体上指对未来世代的生活有益的东西 ( 如一些基本的利益) ,这种善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确保未来世代拥有一个宜居的地球。“可持续性”还强调地球是所有人共享的,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所有人对地球都拥有一种共同的所有权,地球同等地属于每个世代,而不是哪个世代的私有物。例如,气候就是一种公共资源,为所有人所共有。我们可以在洛克的 “上帝既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亦给予他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 这一著名观点中找到上述言论的源头。我们也可以将洛克的这一观点适当地延伸,即每个人在共有世界的过程中,都有资格获得地球上的资源和空间。这意味着当今世代有义务不利用其所处时间的优势剥夺未来世代的相应机会,也意味着当今世代和未来世代都有资格公平分享地球上的资源和空间。洛克在为其财产权理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曾强调,“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足够的同样好的”这一洛克式的限制条件在有关代际正义理论的讨论中经常被引申和拓展,正如拜尔 ( Annette Baier) 所言,“每个世代对其后代的一项义务是,要尽可能多地留下过去的世代留给他们的‘足够的和同样好的’公共善。这一义务既源于过去的人的善意得到尊重的权利,又源于未来人的任何权利,但是我认为,如果没有恶意或不负责任,那么这些公共善会被传递下去。如果我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因为上一代人为了自己更大的奢侈而摧毁了一所已经建立的大学,我会觉得我的权利和大学创始人的权利已经被践踏了。值得注意的是,过去的捐赠者及其未来的受益者的权利产生了同样的义务”。我们应该怎样确保每个世代获得公平的份额呢? 我们可以从爱蒂丝·布朗·魏伊丝 ( Edith Brown Weiss) 关于代际公平的三个著名论断那里获得有益的启示: 其一,应当要求每个世代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多样性,以便不过度限制未来世代解决问题和满足自身价值观的选择,使之有权享有与过去世代同等的多样性,魏伊丝称之为 “保护选择( conservations of options) ”原则; 其二,应当要求每个世代保护地球的质量,使其在不差于其被接受时的状况下传承下去,并且有权享有与过去世代所享有的质量相当的地球,该原则被称为 “保护质量 ( conservations of quality) ”原则; 其三,每个世代都应当继承过去世代的遗产,并为未来世代保留这种权利,魏伊丝称之为“保护获取 ( conservations of access) ”原则。在魏伊丝那里,上述代际公平原则构成了每个世代拥有的一系列代际权利和代际义务 ( 或地球权利和地球义务) 的基础,每个世代都负有双重角色,既是地球遗产的受益人,又是地球遗产的受托人。也就是说,每个世代都会从过去世代那里继承某些遗产 ( 如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 ,又要将这些遗产传承下去,这种双重角色既赋予人们以权利,又使得人们承担某些义务。

第二,当今世代不能侵犯未来世代的利益和权利,应该负有不恶化未来世代处境的义务。当今世代不能无缘无故地给未来世代带来痛苦,倘若当今世代花费很小的代价就可以避免未来世代遭受一些痛苦和伤害,那么,当今世代无疑应该这样做; 然而,当今世代需要花费很大的代价才能避免未来世代遭受一些痛苦和伤害时,当今世代是否还应该这样做,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实际上,无论如何,当今世代都不应该恶化未来世代的处境,都不能侵犯未来世代的利益和权利。尼尔·布坎南 ( Neil H. Buchanan) 认为,人们通常觉得当今世代应该为未来世代做些什么,但是在应该做多少这一问题上,人们很难达成共识。人们通常认为自己应该确保其孩子比自己过得更好,这一观点意味着 “每个世代都应该确保其留给未来世代的不会比当今世代更糟糕。尽管‘没有恶化’的标准可能很粗糙……但是该标准将有助于指导环境政策”。我们可以对布坎南的 “没有恶化”原则进一步拓展,“没有恶化”原则大体上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按照代际传承的基本要求,每个世代都有义务确保其留给未来世代的资源的质量不比其接受这些资源时的质量差,每个世代留给未来世代的机会至少应当与他们自己的机会相当; 二是当今世代不应该让未来世代变得更糟,不应该主动做一些恶化未来世代的处境以及侵犯未来世代的利益和权利的行为,这也是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负有的最低限度的义务之一。

当然,以上对代际义务的列举仅是一种不完全的列举,在必要的情况下人们可以对其进行适当扩展。下面我们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是,代际义务是一种个人义务,还是一种集体义务? 该问题涉及关于代际义务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之间的争论。当我们讨论义务时,最常见的做法是用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理解义务。按照这种思路,我们在探讨代际义务时也会很自然地认为代际义务是一种个人义务。然而,本文认为在确定代际义务是一种个人义务抑或集体义务的过程中,最具可行性的是方法论上的集体主义。也就是说,代际义务是一种集体义务。具体而言,在国家是主要的政治共同体的时代,国家是代际义务的最主要承担者,国家应当作为一个集体单位来承担集体义务。这种想法肯定会面临很多质疑,因为集体义务意味着似乎让一个国家的所有人为部分国民的非正义行为承担义务。例如,这意味着让所有美国人为印第安人遭受的大肆屠杀承担义务,让美国白人为美国历史上对黑人的无情奴役承担义务,让当代德国人为 “二战”期间的纳粹政权对犹太人犯下的滔天罪行承担义务,等等。在集体义务的质疑者看来,只是部分美国人、部分美国白人和部分德国人从事了非正义的行为。然而,在笔者看来,在当下,绕过国家而让个人承担义务是根本不可能的,虽然集体义务最终要化约为个人义务,集体义务最终还是要落在个人的头上。当国家承担集体义务以后,国家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在国家内部按照公民从事的行为的具体情况让公民承担相应的义务。当然,要让公民个人为其所在国家的非正义行为承担义务,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即公民所处的是一个民主的国家,正如戴维·米勒 ( David Miller) 所言,“一个政治共同体越开放、越民主,我们要求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为他们所作出的决定和所遵循的政策承担责任就越合理”。在国家内部,公民应该怎样分担集体义务? 这属于代内正义理论需要解决的问题,已经超过了代际正义理论关注的范畴。


四、代际义务的践行


如何践行代际义务? 也就是说,人们应该怎样将代际义务落到实处,应该按照何种原则分配代际义务? 总体而言,代际义务的践行离不开正义制度和民主机制,在此过程中未来世代的利益和权利应该得到尊重。

虽然我们已经确定代际义务是一种集体义务,国家是集体义务的最主要承担者,但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情况很不相同,我们还必须考虑国家在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为了有效履行代际义务,我们首先应该通过正义的制度来满足未来世代的基本需要和权利。在处理代际义务问题时,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义的制度要求当今世代应该给未来世代留下一个什么样的世界? 对此问题通常有三种回答: 第一,当今世代应该给未来世代留下一个比当今世代更好的世界; 第二,当今世代应该留给未来世代一个与当今世代一样好的世界; 第三,当今世代应该给未来世代留下一个足够好的世界。这三种回答的内在思路分别是功利主义、平等主义和充分性 ( sufficiency) 学说。其中,功利主义关注社会总体幸福的最大化,有可能要求当今世代作出很多牺牲从而实现未来世代总体幸福的最大化。实际上,无论聚焦于总体效用的总体功利主义,抑或侧重于平均效用的平均功利主义,对代际正义理论的解释都难以令人信服。功利主义的代际正义理论面临着一种两难困境,它既可能无法容纳人们所必须担负的一些特殊义务,又可能对未来世代的利益进行不合理地折扣。平等主义看起来很有吸引力,强调当今世代应该留给未来世代一个与当今世代一样好的世界,然而,这种观点面临的一个重要的反对意见是 “拉平反驳 ( levelling down objection) ”。拉平反驳强调,“如果不平等是坏的,它的消失必定是向更好变化的一种方式,无论这种变化如何发生。假定在某种自然灾难中,那些更好者损失了他们所有的额外的资源,变得与其他所有人一样差。由于这个变化将消除不平等,基于目的论观点,它必定以某种方式是可喜的。尽管这个灾难使某些人变差,不使任何人变好,但它因其更加平等而变成了更好的。类似地,破坏有视力者的眼睛而使其与盲人平等,在这一意义上也是一种改善。这些含义可以更可行地被认为是怪异的或者愚蠢的。” 举例来说,假如一个社会中的群体 A 是一群视力正常的人,群体B是一群视力无法恢复正常的盲人。在A和B之间实现平等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使得B拥有视力,在该例子中,这种可能性不存在; 二是使A中的所有人都变成盲人,这样的话,A 和B 就是平等的。除了少数极端的平等主义者,绝大多数平等主义者会认为 “通过使A中的所有人失去视力从而在A和B之间实现平等”这种做法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这种做法既没有使得B获益,又使得A中的所有人丧失了视力,是一种典型的 “损人不利己”行为。在拉平反驳的提出者看来,那种通过将处境更好者的处境拉平到与处境更差者一样的做法来实现的平等,没有任何意义。既然平等主义者认为平等具有内在价值,如何回应拉平反驳呢? 为何通过拉平的方式实现的平等是不可接受的呢? 拉平反驳给平等主义带来了一些难以回答的问题。回到代际义务上来,拉平反驳带来的难题也同样难以回答。假设当今世代发明了一项新的技术,这项技术可以改善当今世代的处境,但是将使得未来世代的处境获得更大程度的改善,依照平等主义的理由,当今世代不应该实施这项新技术。这种通过所谓的代际平等的名义实现的平等既没有任何意义,也违背道德直觉。同时,在未来世代中,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倘若要求当今世代留给未来世代一个与当今世代一样好的世界,这可能给当今世代提出了一种过高的、不切实际的要求。

在解决 “当今世代应该给未来世代留下一个什么样的世界”这一问题时,充分性学说相对而言有着更大的可行性。充分性学说强调,“一般而论,经济平等并不具有特别的道德重要性。从道德的观点看,就经济财货的分配而言,重要的不是每个人都应该具有相同的,而是应该具有足够的。如果每个人都有了足够的,一些人是否比其他人得的更多,这没有任何重要的道德后果”。就代际义务而言,充分性学说既没有强调当今世代给未来世代留下一个比当今世代更好的世界,又没有强调当今世代应该留给未来世代一个与当今世代一样好的世界,而是强调当今世代要给未来世代留下一个足够好的世界,这一要求明显低于功利主义和平等主义在代际义务问题上的相关要求。

充分性学说对 “当今世代应该给未来世代留下一个什么样的世界”这一问题的解决主要侧重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强调未来世代的基本需要应当获得满足,同时,未来世代的基本需要不能被“折扣”。何谓基本需要? 米勒认为,“需要”是一个主观的术语,人们经常从三个方面确定自身的需要: 一是人的生物学意义上的需要; 二是人的生活计划; 三是人的社会规范意义上的需要。在米勒看来,第三种关于需要的分析进路较为可行,即根据共享的社会规范确定人的需要,因为每个社会都有关于过一种正常生活所需资源的共识。这种需要就是使得人们能够过上一种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的那些条件。仅仅满足人们的生物学需要是不够的,人们还要过上一种体面的生活。笔者也认为,我们在代际义务问题上思考未来世代的基本需要时应该侧重于生存和健康等方面。当今世代应该确保未来世代的基本需要能够获得满足,并过上一种体面的生活。与当今世代的基本需要相较而言,未来世代的基本需要处于何种位置呢? 能够被以各种理由折扣吗? 对此克拉克·沃尔夫( Clark Wolf) 倡导一种 “世代中立”的原则: “如果未来的需要比现在的需要更不可预测或更不确定,这将使我们有理由折扣未来人的需要 ( 当我们可能会为现在人们更确定和可预测的需要服务时) 。然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需要原则不应该仅仅以为它们是未来人的需要就折扣未来人的需要。”满足未来世代的基本需求,也是正义制度的重要任务。另一方面,当今世代要尊重未来世代的权利,我们需要落实有关未来世代的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国际协议。“二战”后,国际社会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等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保护未来世代的权利和践行代际义务的重要性,出台了很多相关的国际文件。例如,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第一次联合国环境保护会议上通过的《斯德哥尔摩宣言》明确强调,“人类享有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生活在一个有尊严和幸福生活的环境中,负有为当今世代和未来世代保护以及改善环境的庄严责任”,这是第一次用人权的语言宣誓保护环境的国际义务。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当代人对后代人的责任宣言》明确指出,“当代人有责任留给后代人一个不会有一天因为人类的活动而遭到不可挽回的破坏的地球。短暂继承地球这份遗产的每一代人要注意合理地使用自然资源,确保地球上的生命不受生态系统不利变化的损害,不让不利的科技发展危害地球上的生命”。该文件重点强调了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的义务。

正义的制度要求当今世代给未来世代留下一个足够好的世界,当然,如何构建正义制度从而满足未来世代的基本需要,是一个非常宏大的问题,并不在我们的关注范围之内。除了依靠正义的制度,我们至少还需要思考如何在国内层面上践行代际义务。为了更好地践行代际义务这一集体义务,国家应该将对未来世代权利的保护以及对未来世代的义务纳入宪法之中,在其内部构建一种民主制度。一方面,在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内,将未来世代的权利和代际义务纳入国家法律,并体现在具体的政策中,在政治共同体的内部找到关心未来世代的动力。奥特弗利德·赫费 ( Otfried Hffe) 曾指出,遗弃孩子和下一代同样是不正义的,“人们可以把代际正义提到宪法的地位,从而在一般立法时成为有约束力的预先规定”。虽然不少国家的宪法序言以及关于环境和文化等条款偶尔会提及未来世代的权利和对未来世代的义务,但是这对于有效保护未来世代的权利以及践行代际义务来说远远不够。因此,各国应当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明确强调未来世代的权利以及代际义务,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中的专门机构来保护未来世代的权利和履行代际义务,并采取保护未来世代的清洁空气、水和土壤等权利的具体措施。如果在每个政治共同体内部,未来世代的权利和代际义务都能够得到承认,那么代际义务的践行就是很有希望的。另一方面,虽然代际义务是一种集体义务,目前国家是代际义务的主要承担者,但是集体义务最终要转化为个人义务,倘若公民要对其所在国家的行为承担部分义务,在国家内部就应该存在一种能够确保公民可以参与政治的民主制度。例如,就气候变化而言,“民主国家的成员可以集体为其排放负责,因为他们都享有参与决定构成政策的法律和政治框架的公平机会: 由于他们坚持奉行不利于气候的政策,民主国家的成员要集体为其排放和相应的危害负责。相比之下,在专制政权中,公民在政府中没有发言权,没有公平的机会投票和选举代表: 他们不能负集体责任”。在一个国家内部,民主机制对成功地落实未来世代的权利以及代际义务具有促进作用。总之,倘若代际义务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未来世代获得公平对待就是一个可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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