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1日,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药材生产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鄂农办发〔2021〕39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中医药条例》。《湖北省中医药条例》于2019年7月26日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湖北省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2020年8月,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关于推进全省道地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鄂农办发〔2020〕31号)。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生产服务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本《意见》。《意见》的制定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中医药条例》和《<湖北省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具体举措,对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强化措施,推动各项工作做细做实,促进中药材生产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筑牢绿色发展理念。中药材产业发展需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生态观、发展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将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经济效益与社会生态效益有机统一起来,在推动绿色发展上迈出新步伐。《意见》中明确提出“把绿色发展导向贯穿中药材生产全过程,始终把中药材生态环保工作摆在重要地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等文件精神,提出了“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非经济林类中药材”、“严禁违规砍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发展中药材”、“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发展种植中药材”等明确要求。
(三)加快推进中药材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今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鄂办发〔2021〕10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1号),中药材产业被列为全省十大重点农业产业链之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意见》制定提出了10条具体措施,有利于推动我省中药材产业由资源大省向产业强省转变,补齐中药材产业发展短板,促进全省中药材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依据
制定《意见》的主要依据是:《湖北省中医药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鄂办发〔2021〕1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规〔2021〕1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三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我省中药材生产绿色发展指导思想;第二部分为我省中药材产业链有关环节的工作重点,共6条;第三部分为我省中药材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共4条。
工作重点6条:
(一)优化区域布局。着力建设我省大别山、武陵山、秦巴山、幕阜山和江汉平原地区“五大优势产区”,并明确了重点区域发展的重点品种。
(二)推进品种培优。加强道地药材品种选育和良种繁育,全省重点建设10个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提高优良种子种苗生产供应能力。
(三)推广生态种植。推进道地药园示范园建设,推行生态种植模式,严禁违规砍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发展中药材,强调规范投入品使用。
(四)促进品质提升。开展湖北道地药材系列标准制修订,鼓励中药材生产企业建设初加工基地,鼓励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中药材质量检测,保障中药材品质。
(五)培强龙头企业。支持中药材种植、产地加工和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延长产业链条,鼓励创建中药材农业产业联合体。
(六)打造道地品牌。鼓励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加大道地药材品牌的宣传推介力度,提升我省中药材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保障措施4条:
(七)加强组织领导。将中药材生产发展纳入“十四五”规划,加强生产管理指导。
(八)加强指导服务。推进中药材产业“政产学研企”协同推广创新,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应用。
(九)加强政策保障。积极争取各类项目和政策支持,鼓励探索构建中药材种植保险机制。
(十)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媒体和平台开展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营造产业发展良好氛围。